湖南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指的是什么?
湖南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固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
确定无生活来源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本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
1.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和其他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抚对象抚恤、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不包括在内。
2.财产是指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贫困人口财产状况规定: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危险房屋除外);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前12个月内新建或购置的房产(宅基地);
(四)拥有非住宅房屋,且非同时为唯一住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和用于残疾人功能补偿的机动车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
(六)有注册经营的企业;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八)通过离婚、赠与、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造成财产负减,足以影响贫困人口认定的;
(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借身份证办理企业注册、买房、买车等。,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按本人拥有的财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