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流产和引产可以休假,休假天数如下:
1.怀孕并在2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 2个月但流产不满3个月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或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延伸阅读:产前检查扣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产前检查的,计算为工作时间。”单位不应以此为由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