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夫妻投靠户籍迁移
已婚且已在配偶居住地实际居住的,申请迁移,应当持下列材料到配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夫妻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的居留手续。
温馨提示: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管辖区域的,仍需持有农村居民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二类: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户籍迁移
投靠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未满19周岁的中学生)迁移到户口所在地的,应当向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材质:
1.家长的书面申请。
2.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手续原件及子女的证明文件。
3.父亲或母亲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
4.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
温馨提示: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管辖区域的,仍需持有农村居民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三类:年迈父母投靠子女户籍
依靠子女迁移到户口所在地的老年父母(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或者退休)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父母和子女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证明。
3.父母和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合法稳定的居留手续。
5.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温馨提示:申请迁入农村村民小组的,需持有农村居民房屋合法产权手续并实际居住半年以上。
第四类:购买商品房和户籍
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抵押商品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申请购房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移到居住地,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买方本人的书面申请。
2.买方本人的产权证或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随迁的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4.如果有直系亲属随他们一起迁移,则需要结婚证和其他关系证明。(没有提供户口本可以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类:就业和商业账户迁移
放宽对就业、商业和定居的限制:
(一)放宽在主城区工作、经商条件,统一将就业和社保年限由最长5年放宽至3年,投资创业年限由2年放宽至1年;
(2)取消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体投资创业一年以上时限,不再要求时限;
(3)取消“一区两群”不同区(县)就业创业落户年限限制,实现常住。
企业职工申请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迁入户口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企业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2.在重庆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3.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或营业执照。
4.户口迁移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随迁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6.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年限不同,可在文末电话咨询)。
7.在合法稳定住所入户的,需要提供住房手续。
第六类:新生儿申报
(一)国内合法生育的新生婴儿随父或母登记户口,凭下列材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婴儿父亲和母亲的户口簿原件。
4、《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子女抚养证明。
5.如果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则需要父母双方签署的填写民族成分的申请表。
(二)、国内非婚生子女,凭下列材料到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材质:
1.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随父母一方入户的“居民户口本”原件。
4.非婚生描述。
5.如果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则需要父母双方签署的填写民族成分的申请表。
6.如果申请随父落户,还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中国境内(境外)非婚生子女入户时,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和孩子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入境证件。
4.《结婚证》或父母离婚手续及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随父母一方入户的一方的户口簿。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中国国籍证明。
7.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公司翻译的中文译本;而且结婚证要有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入户时,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书面申请。
2.出生证明原件。
3.父母和孩子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入境证件。
4.随父母一方入户的一方的户口簿。
5.非婚生描述。
6.子女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部门出具的中国国籍证明。如果申请随父落户,还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7.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如果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是中文的,应提供由有资质的公司翻译的中文译本。
第七类:被收养子女入户申报申请收养子女户籍的,可以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材质:
1.可以办理收养手续的,可以凭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明或者事实收养的公证手续、收养人的户口簿登记常住户口。
2.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被私自收养的弃婴,原则上应送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儿收容登记表》等材料,可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3.动员后,我拒绝交付。)如果本人已被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被私自收养3年或已被收养。)本人童年已满6周岁的,经收养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公共集体户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4.已满14周岁的,凭收养人的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