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汇款单2022-08-13  8

北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补充的通知解读

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发布《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范围调整完善如下: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自付费用。

(2)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时个人承担的费用。

(3)个人账户探索用于缴纳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在本市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支出、体育健身或保健消费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不覆盖的其他支出。

其中第(1)、(2)、(4)项符合国家要求。第(三)项在“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可探索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执行日期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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