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禁放成果,根据《合肥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会议对今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凤凰山街、卧牛山街、亚府街、天河街、半汤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时间:全年(含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对非法燃放实行“五统一”,即一律传唤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场所,从重处罚;所有处罚将录入信用共享平台;公职人员抄送市监察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典型案例都是媒体曝光的;第一次举报奖励200元。
在成员继续以“五个常态”开展取缔工作的同时,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取缔工作,公安机关将对一周内查实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举报非法生产3000元,举报非法储运2000元,举报非法销售1000元,举报非法排放200元。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及其线索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051-66273310(城北派出所)
051-82627273(卧牛派出所)
051-82312420(朝阳派出所)
051-82356761(板塘派出所)
美好的家园是共建共享的。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呵护巢湖蓝天白云,净化空空气。每个人都是主角,到处都是战场。全体市民都要做禁令的勇敢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为把巢湖打造成宜居宜业的优质生态高地做出自己的贡献。
对非法排放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宾馆、酒店、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对服务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