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就业补贴吸收
补贴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企业(含经济上的中央和省属企业)。
补贴要求: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对每新招用复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免征社会保险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新招聘员工必须在补贴申报企业半年内无用工登记(备案)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