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范围
1.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参保的各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
2.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减半征收。
3.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三项政策范围内。
4.减免政策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减免。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申报缴费。
(二)投保单位的规划
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对参保单位进行了分类。基本原则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的分类工作,如能通过统计、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获得,则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分类结果;无法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单位类型的,根据2020年2月前最后一个缴费月参保单位的申请人数,直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中“(十六)其他未明确行业标准”对单位进行分类。非独立法人单位按其独立法人单位分类,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无法确定单位类型的,暂按大型企业分类。(如果独立法人类型属于中小企业,可以按其独立法人企业分类申请享受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
部分分类结果已通过我中心网站公示,参保单位可查看公示内容及相关附件。其他参保单位可登录我中心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单位分类结果。
(三)处理对分类结果的异议
独立法人企业或暂划为大型企业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单位分类承诺”功能填写相关信息,打印承诺书(盖章签字)并上传申请变更(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于3月23日进行首次工资申报。改型实行告知承诺制,我中心根据单位承诺临时调整改型。参保单位应及时查询反馈结果,并再次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查询计划变更结果。如果与承诺一致,他们可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疫情结束后,该中心将与相关部门核实,以确定最终的分类结果。最终分类结果与参保单位承诺不一致的,根据最终分类结果,按规定多退少缴社会保险费。
已按减免政策申报缴费的单位,在政策执行期间,单位统筹结果原则上不发生变化。
二。恢复受理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业务
2020年3月23日起,恢复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参保单位应在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2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申报和缴费。
(一)付款申报说明:
1.如果2月份已经进行了社会保险工资申报,但未进行缴费,单位不需要取消2月份工资申报。我中心会根据单位减免类型统一调整应缴金额,单位可以正常缴费。
2.2月份已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的,参保单位可直接申报缴纳3月份的社会保险。我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减免类型,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3.2月份未申报社保工资的,单位按原流程申报缴纳,我中心根据单位减免类型统一调整参数。
4.单位在申报2-4月工资前,应先核对每个月需要发放的员工情况,核实后再增减员工并申报发放工资。
5.首次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先通过“单位规划承诺”功能提交承诺书,待系统反馈规划结果后再申报缴费。
(二)2月至4月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时间
4月30日前,参保单位足额缴纳2月至4月社会保险缴费的,不收取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银行预扣时间
提取2月至4月社会保险费网上扣缴申报数据的时间为3月31日17: 00至4月20日17: 00。每次提取扣款数据,都会提取2-4月申报的未缴纳社会保险数据。我中心将于3月31日17: 00第一次提取银行代扣数据并发起扣款。3月31日前,如有参保单位急需减员,请通过网银主动缴费功能缴费。
签订网上扣款协议的单位,请于4月20日17: 00前成功申报2-4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进行全额存款。逾期申报或逾期扣款不成功的,应于4月30日前通过社保网上银行或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自主缴费。
三。退还2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条件的参保单位已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我中心将根据单位减免类型统一生成应退金额,分批退还费用。其中,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到对公账户的,减少的部分按原缴费渠道返还;通过其他方式缴费的,请登录我中心网上服务系统,通过“社会保险费申报-2月退款银行信息维护”功能维护退款银行信息。我中心将根据参保单位维护的银行信息进行退费。
四。社保保费缓缴问题
因疫情原因,2月份已申请缓缴并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4月份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依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和鲁人社发〔2019〕13号文件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限在2020年以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