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领取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本市最低工资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费满一至四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为一个月;满四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每满半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缴纳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计算;
3.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是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5%。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已发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按月发放;(注: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次月起不再发放岗位补贴。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符合按月申领失业救济金条件的,求职补贴可以重新计算几个月。)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治疗标准:
1.一次性失业保险费:(未核实待遇的月数/12,直接取整数)*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0.4+最后一次剩余待遇的月数*0.25*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
(注:未核实月数是指从未计算过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是指在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中途终止失业救济,剩余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是剩余福利的最后月数。)
2.一次性生活补助:2014年7月1日前已缴费超过12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已缴费工资的2%计算。
当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求时,主要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育津贴:失业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稳定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届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三个月。他们可以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定但尚未领取半年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缴费年限。剩余的未支付期限应当与再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3.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届满前创业、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发放已核定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相应计算。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失业人员,在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两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现行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