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门诊(急)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2.上一年度参保人员可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中享受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不享受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参保条件并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二)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在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五)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死亡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
(八)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未能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4.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要住院或住院后病情稳定、需要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在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同时执行住院和转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