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宁波养老保险转移处理材料
处理材料
企业员工:
1。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统筹转出本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
(2)转入浙江省其他城市的,应提供《宁波市社会保险终止缴费通知书》和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账号、开户行)。
(3)转出浙江省的,参保人可在迁入前凭本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符合相关条件的,双方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统筹转入本市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需要代理的,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从浙江省其他市调入的,由参保人提供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调入社保机构审核后出具外地调入职工的联系函。
(3)从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请延续,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初步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证明:
①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2)返回就业保险的户籍所在地;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④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前次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者参保地因未满10年转入户籍所在地。
机构:
1.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2.转出:转出单位填写《中(终)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表09,以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