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式和处理流程
(1)应用。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申请时需要填写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家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原件及复印件;
2.全日制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备案(含房屋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已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单位申请享受相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该家庭享受补贴政策不超过3年。
(2)初审。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核对申请人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应当录入审核信息表,出具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确认。
申请单位持下列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配合下,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对户籍、人口、婚姻、社保、住房等进行信息比对核实。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公示不少于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被确认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期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期限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4)分配。
各申请人应于每季度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的补贴发放到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申请人应当确认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并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期且就业单位发生变化前2个月,申请人申请复核租赁住房补贴。
(5)抽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按照参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和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进行抽查。在审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隐瞒自身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家庭和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将推送至“信用济南”等信用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