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车牌查询2022-08-13  10

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河北省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支持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其积分通过设定指标并给予相应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积分,可以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申请积分落户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但北京市转入雄安新区的人员、引进人才、雄安新区高校学生以及直系亲属投靠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在雄安新区落户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积分落户应当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3)无犯罪记录;

(4)雄安新区高端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河北雄安新区管委会统筹积分落户。

公共服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局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负责制定年度积分落户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积分的受理、审核、计算和公示。

公安机关负责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规划、税务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加分指标组成。三项指标的累计得分为申请人得分。

第八条基本指标包括年龄、学历、职称和技能水平、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五项指标。

(1)年龄指标和分数

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累计20分;45周岁以上的,每超过1岁,少扣1分。

(2)学历指标及分数

申请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累计46分;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累计32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4分;具有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累计18分;具有本科学历,累计12分;具有大专学历,积6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依据,不得累加。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高级职称的,累计50分;获得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高级技师),加24分;获得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加8分;获得助理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加4分。以上情况只算最高分,不累加。

(4)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视同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累计3分。

(5)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得分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满1年的,积1分。稳定住所是指在雄安新区拥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政府保障住房、依法登记纳税的租赁住房、用人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第九条奖金指标包括荣誉表彰、创新创业、个人纳税三项指标。

(1)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国家荣誉的,加50分;获得省级荣誉,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荣誉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算单项最高分,不累加。

(二)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如果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重点创新示范产业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薪酬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50分;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24分;获得雄安新区奖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算单项最高分,不累加。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带动就业每10人,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3)个人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存储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每年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收入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按照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款,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第十条扣分指标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报告两项指标。

(一)违法行为的指标和分值

申请人近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20分。

(2)不良信用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每出现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3分;每次出现严重失信,扣12分。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雄安新区设立前已在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含托管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和纳税的,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和纳税的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第三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落户点

第十二条雄安新区承接疏解和转移北京非首都城市功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北京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三条雄安新区承接疏解和转移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非北京户籍人员,符合雄安新区疏解和转移北京非首都功能人才认定标准的,本人、配偶和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第十四条雄安新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非京籍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指标除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包括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的指标。申请人在京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每满1年加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加1分。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积分落户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积分落户。

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出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共服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共服务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落户计划,按积分由高到低拟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公示期内被举报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积分落户资格,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落户名额。

第五章问责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落户;已经解决的,应当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雄安新区及北京市非首都城市功能疏解转移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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