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出台了《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申请人: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接受网上申请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法指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委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Ps: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主动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告知相关政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并被强制隔离到戒毒所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
(四)现役义务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疾病的人员;
(三)与家人分离,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至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家庭成员中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一方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任何家庭成员均可向其住所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调查和动态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居住证持有人在其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材料,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按照规定。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被授权检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即可获得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工作人员。
指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职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必要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2)净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产品税后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生产性收入,工业、建筑、手工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餐饮、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经营性和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净收入是指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取得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证券股息、储蓄保险投资等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益股息等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等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是指扣除转移支出后的转移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以及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费、退休待遇、失业保险金、遗属补贴、补偿收入、捐赠(赠与)收入等。指转移支出居民对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收、各种社会保障支出、维持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
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机构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等方式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授权查询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请求后9个工作日内反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水、电、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是否有高收费学校(含幼儿园、留学)、境外旅游等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以下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住户调查。调查员到申请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吃、穿、住、用等家庭支出情况。
(2)邻里访问。调查员到申请家庭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征集。调查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调查方法。
入户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到场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
重大突发事件不便现场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共同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反馈给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获得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复查。
审计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或者经调查民主评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核确认阶段对单独登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并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确认通知书,自确认决定作出之日的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合格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实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确认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目前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仍实行阶梯式计算低保的地区,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进行计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的公示栏和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村(社区)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信息披露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披露无关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水平等必要措施,提供生活保障。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任何家庭和个人不得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