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出台了《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和核查原则。该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关于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职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必要的用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2)净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从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扣除营业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产品税后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生产性收入,工业、建筑、手工业、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贸易、餐饮、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服务等经营性和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净收入是指转让动产和不动产,或者将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给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扣除相关费用后取得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证券股息、储蓄保险投资等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益股息等动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等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是指扣除转移支出后的转移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以及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扶养)费、退休待遇、失业保险金、遗属补贴、补偿收入、捐赠(赠与)收入等。指转移支出居民对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收、各种社会保障支出、维持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5)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
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与评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机构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等方式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查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授权查询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请求后9个工作日内反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水、电、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是否有高收费学校(含幼儿园、留学)、境外旅游等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以下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1)住户调查。调查员到申请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吃、穿、住、用等家庭支出情况。
(2)邻里访问。调查员到申请家庭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征集。调查人员通过信函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调查方法。
入户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到场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
重大突发事件不便现场调查核实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共同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相关材料反馈给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限。
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获得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