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和支付的通知
一、生育津贴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上一年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申请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并提交相关材料。
女职工符合用人单位连续6个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符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自拖欠的次月起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拖欠6个月以内的,全额缴纳所欠金额和滞纳金,并按规定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发放生育津贴的信息后,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月向用人单位发放生育津贴;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五、申请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公章);
2.出院诊断、出院记录或出院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未网上结算的,提供医疗费用手工报销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
温馨提示: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遗传病基因检测费、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通过网上结算。符合政策的,按生育保险限额结算。超过限额的,可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异地未网上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事后手工报销。人工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
六。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请材料
1。申请表: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院账单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3。费用清单
(包括项目名称、药物剂型和用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4。医疗记录
(门诊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遗传病基因检测应提供遗传病基因检测报告表;住院需要提供住院病历;因重疾导致相应治疗的并发症,应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业务章,核实后留存原件)
5。其他支持材料
或终止妊娠,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不能提供的需书面承诺)。
计划生育手术材料
计划生育手术需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