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6月1日起执行
2017年5月27日,省政府公布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每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人。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五区将执行第一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
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五县将执行第二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2016年工资标准线:2016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
这次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比2016年高出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