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可以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本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联系方式及申请受理点”栏目。申请人应根据拟租赁的物业性质,选择申请本市或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资格。
(2)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本市居住证、劳动或工作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提交受理机构审核。
(三)资格审查
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合格,发给注册证(确认入学资格)。
(4)报名入住
对已取得登记证(入住资格确认)的,根据房源供应和运营机构管理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家庭(个人)直接租住的,由保障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单位租赁的,单位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入住保障对象与单位应当签订住房使用相关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对于部分房源不足的项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则,实施轮候配租。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和区级融资项目。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的主要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在有效期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持有有效上海市暂住证的前几年可合并计算),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单位租住公租房。
单身申请人或所有家庭成员(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申请入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各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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