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祝福打一字2022-08-13  11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对于住院患者,甲类药品按规定直接报销,乙类药品必须自付10%的费用后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治疗慢性特殊疾病,甲、乙类药品按规定直接报销,乙类药品不需要自付1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置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或门诊治疗慢性特殊疾病的,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的支付限额(原则上以出院日期为准;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在自然年度内分段结算)。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调整。

我省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年内累计计算起付线。对困难群众、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特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居民当年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金额。保险期间可以依次结转,保险中断不结转。

(4)参保居民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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