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医保报销有什么条件?
海口医保报销条件
1。员工医疗保险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由第三方承担;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4)出国就医;
(五)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无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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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间参保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殖保健和其他保险待遇。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耗材和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