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水烟筒2022-08-13  14

关于调整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的统一安排,对喀什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参保职工患符合限额的门诊慢性病,合规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合规限额以内、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100%报销;超过合规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员工自行负责。重疾保险可以报销不限门诊的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合规限额。

职工医保合规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规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合规限额由10万元至30万元调整为12万元至35万元,12万元(不含12万24万元(不含24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部分按95%报销。公务员医疗补助,35万元以内报销100%,35万元以上报销90%。

(三)调整采取部门公务员医疗保健政策、参照部门干部和公务员执行的高级职员床位费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科级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地厅级干部公务员医疗保健政策的高级职称人员,其床位费可参照干部病房标准间床位费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普通床位费后,其余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100%的比例报销。离退休人员床位费按政策报销。

(四)取消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取消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普通城乡居民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67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335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由65%调整为75%,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户、返贫人员、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贫家庭、突发性严重困难家庭纳入扶贫监测的贫困人口,实行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调整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政策。

1.不稳定脱贫户、边缘贫困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享受低保医疗救助政策。纳入反贫困监测的贫困人口,将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以及医院方“一单”医疗救助政策。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个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者给予事后医疗救助。

2.贫困人口(含孤儿)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依次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基金按100%给予救助,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不封顶。

3.低保对象、扶贫不稳定户、边缘贫困户、突发重度困难户等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经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资金按8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全疆规范转诊就医的低保户、脱贫户、不稳定户、边缘易贫户、突发重度困难人员,在三重制度保障后,给予二次救助。二级救助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4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4.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低保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认定条件)。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依次报销后,符合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急救由1000元起付线提供,起付线以上保单范围内的费用按75%支付,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对已规范转诊并在新疆就医的低收入人群,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级救助起付线由1000元调整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o。

5.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依次报销,符合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初始救助起付线由3000元调整为2500元,起付线以上保单范围内费用的70%给予救助,最高6万元。对在新疆就医转诊规范、医疗费用高的大病患者,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级救助起付线由2500元调整为5000元,政策范围内救助比例为80%。

(3)调整新生儿保险缴费政策。

新生儿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不受转诊比例下降的限制。

(四)提高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限额内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五)提高“两病”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病”高血压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元调整为300元。

(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合规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规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2万元。

三。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调整

(一)调整医用耗材预付比例。

500元及以下医用耗材,取消首次自付,直接按相应支付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00元内以上医用耗材,职工先付5%,居民先付10%。退休人员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取消“自付费”。丙类医保不报销,由个人承担。

(二)调整床位费支付标准。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系统统一上线规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20元、二级医疗机构17元、一级医疗机构14元的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缴纳公务员医保的,按三级医疗机构35元、二级医疗机构27元、一级医疗机构20元报销(基本医保按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标准分别支付至20元、17元、14元,其余由公务员医保支付),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系统上线。此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自治区新政策出台后,以国家和自治区新政策为准。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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