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低保申请条件
1。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持有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地区,凡户籍所在地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未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适用其他农村低保。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儿童;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算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之内: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正在监狱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3.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此原则和相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