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资格考试报名证书事项告知承诺
一、基本信息
(1)服务名称:XXX资质注册
(二)申请人信息
姓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认证事项的名称
XXX资格考试报名认证事宜。
(二)设定认证事项的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2002年第111号)《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考试实施办法>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6号)
(三)证书的内容
考生符合考试报名条件要求,免试部分科目,如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等。
(四)承诺方式
申请人本人以电子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
(5)验证
考试机构根据申请人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宜,综合运用网上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进行考前、考中、考后核查。申请人应根据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方式提交或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审查机构不得对审查人员进行任何与成果数据和证书相关的操作。逾期拒绝接受核查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6)虚假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如取得成绩,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的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无效。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果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提供查询,通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酌情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考试机构、考试机关将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名单、签署的承诺书全文或部分内容,并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申请人承诺
我已仔细阅读本通知,并充分了解承诺的内容和虚假承诺的责任。在此,我向考试机构郑重承诺,我符合本次考试的报名条件,我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客观,我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申请人的电子签名: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