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在职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相应的产假,具体如下: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奖励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3.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4.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5.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