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规定
兰州市电动自行车违法处罚条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处罚如下:
1、已登记但未悬挂号牌的,罚款50元;
2.未按新国标登记者,罚款50元;
3.驾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不符合新国标拒不接受罚款的,扣留车辆;
4、行驶方向相反,在不超过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驶,使用其他车道行驶,不按交通信号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5.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均处200元罚款;
6.驾驶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罚款不当场收缴后很难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执勤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如果当事人不服罚款,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扣留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