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及比例
天津市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及比例2021
注: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后的次月起,个人基本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1.被保险人当年保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的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和300元。享受降低门诊起付标准的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从降低起付标准的次年起恢复门(急)诊前的起付标准。
2.参保人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保单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最高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可结转至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支付标准,逐年累计。
3.参保人员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就医或购药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木》)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门诊和住院起付线降低、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跨年度累计等相关待遇调整。
4.被保险人在基层医疗机构与家庭医生签约。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现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5.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执行。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普通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承担20%。具体办法按现行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6.参保人住院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按每个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
7.符合医疗救助、优抚对象、非典后遗症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