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女职工生育津贴补贴标准
一、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
二、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定额结算,实际费用低于定额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定额结算金额的,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的700元;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引产2100元;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导致流产的2700元。
2.自然分娩2700元,每多一个胎儿增加500元;阴道手术生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同时生育绝育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需要在医院取出宫内节育器2000元(门诊取环失败,宫内节育器嵌顿等。);绝育费用1200元;再通手术费用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