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处理条件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5)驻鲁部队机关事业单位无军籍职工。前款范围内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