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调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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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签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装载运输。2.申报的危险品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不属于国家禁止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设施设备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和泊位具有合法的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书,以及证明在固定路线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
5.显示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载货单或积载图;
6.拟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码头和泊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污染和保安证明材料。
(2)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亲自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适宜性申报单
2.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传染性、污染性等危险品,附相应的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
3.下列危险品运出香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提供由集装箱检验员签字确认的集装箱包装证书 gt;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包装或者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证书或者压力容器检验证书;
(3)使用移动式罐体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罐体检验证书;
(四)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提交辐射剂量证明;
3.县级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
4.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