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缓缴或停缴住房公积金。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福建省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困难的若干措施》(郑民〔2022〕9号)中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在疫情严重的城市,企业可以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自愿缴存疫情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支付,支付期间连续计算。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首付,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预付款制度”,进一步减轻首付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三。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房管部门、住建(房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公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房管〔2022〕271号)和郑民〔2022〕9号等,并提供帮助。
四。加强水和煤气服务。疫情期间,供水、供气企业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保持服务高效便捷。受疫情影响欠费的用户不停水停气,不收取欠费滞纳金。及时为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提供便民服务,免收或减收人工费用。
五、保障市政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疫情期间,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气、供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排水管道运行、卫生保洁等公共行业运行。各地要拨付市政公用政府购买服务费、公用事业财政补贴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成本和投入费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市政公用事业安全有序运行。各地可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因此企业成本增加的,由购买服务所在地政府承担,并相应补充购买合同。
六。提高给排水行业应急能力。依托省内规模大、实力强的供排水企业,组建一批政企合作的省级应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工负责,加强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物资调度机制,促进全省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疫情期间,指导督促当地供排水企业密切关注药品储备量,及时寻找货源,保障药品物资,协调开通物资调运绿色通道。
七。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对配合属地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所需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由属地街道(乡镇)统筹调配。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物资采购、人员费用等费用,经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后,可以从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中支付,也可以由服务项目委托单位给予奖励。
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防灾防疫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改造内容。各类闲置空房间要尽可能改造成快递、快餐储藏室等生活服务设施,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坚持成片连接,将老旧小区改造与周边环境改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九。继续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指南》、《物业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加强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物业服务区域疫情防控。对在建工程严格实行封闭式集中管理,尽量减少人员外流,严格检查进场人员和新入职人员的行程,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十、复工前加强安全检查。复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所有部位、环节、各类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施工起重机械、施工临时用电设施、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情况等危险大项目。,在确认满足开工条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复工。
XI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对稳增长、保民生的项目,各地审批部门优先保障,指派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差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推动项目尽快开工。项目设计批准后,可以在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先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简单、低风险的社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方式,增加支付节点,支持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担保替代预售监管资金,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三。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总承包项目和建设项目的进度款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快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及时办理建设过程结算并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综合信用评价得分高的企业免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各种保证金都是工程担保的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以现金支付或者预留。
十四。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和调整人工成本指数,增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完善工程造价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纳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并增加相应费用。因特殊原因确需赶工的,缩短工期的增加费按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
十五。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及时足额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应充分考虑各类新增设计内容或受疫情影响的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性和创造性创造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建筑市场。各地要培育和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落实《中小企业付款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付款。鼓励企业“走出去”,推动省级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地区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十七。延长企业资质和资格有效期。我省核准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住房和建筑领域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s2/】如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领域合同履行期延迟。这是不可抗力的情况。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延长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鼓励各建设行业协会按照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高敏法〔2021〕33号)要求,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解决服务,努力使行业矛盾纠纷得到高效、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