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我们可以理解为生育津贴是对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暂时中断劳动所给予的必要的经济补偿。
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是有区别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合二为一的。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只发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工资。对于两者的区别,可以这样处理: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所以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不能同时发放。
职工生育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