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主要是指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出申请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住建委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①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建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反馈核实结果。
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委授予申请人在资格有效期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gt; gt gt资格内容
1。户籍确认
申请户口以户口簿上的记载为准,按照市内六区和市周边四区的城镇居民户口(含因就业落户本市的单位和城镇集体户口)确定。
户籍落在已发布征收公告的征收片上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各区住建委不受理其申请。确为非被征收人或者非安置对象的,在街道办事处和征收单位出具征收(补偿)安置证明后,可以受理申请。
2。群体识别
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由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确定。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户籍相同的也可以认定为家庭人口。离婚不满一年的人,可以作为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和父母共同申请。
新婚、新生、海外建设退役、退出现役、海外学校毕业、离异、知青及其子女、刑满释放人员迁入申请人户籍,或按政策在津落户的家庭成员,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其他原因,迁入申请人户籍满3年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家庭人口。
父母户籍在城六区和城四区以外的未满18周岁的人员,可以与其户籍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父母双亡的未满18岁的人应与其法定监护人一起申请。
3。房屋标识
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视为无房;家庭名下有住房的,按照住房面积确定;家庭成员拥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认定。
①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确定现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面积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现住房面积。且高层、多层成套住宅系数为1.3;平房和不完全住宅的系数为1.15。
②申请出售或置换原家庭住房,且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的,按已出售或置换的核定住房面积计算现住房面积;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的,按购买住房面积计算;房屋出售或置换超过3年的,不承认出售或置换房屋的面积。
(三)申请家庭原有住房被征收(拆迁)并实行货币安置,且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面积计算现住房面积;房屋被征收(拆除)超过3年的,不承认被征收(拆除)房屋的面积。
④离婚人员的住房根据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和履约结果确定。
⑤申请家庭户口簿有迁移记录且迁移时间不满3年的,需在迁移地址查询住房情况。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不认定为现住房。
4。收入验证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核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将核查结果移交户籍所在地住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