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
[ 报销条件]
1.集中参保缴费期间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次年1月至12月。本市对新生儿治疗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
5.符合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之外的费用不能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诊、抢救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除下列情形之一外,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 .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应由第三人承担;
3.应由公共卫生承担;
4.出国求医。
[ 报销材料]
一般来说,无论是门诊报销还是住院报销,只要带上社保卡直接刷卡支付即可,即网上结算报销,现场直接用社保卡支付。
全额报销所需的预付材料:
1、门(急)诊大额、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①门诊(急诊)诊断账单原件(复印件一份);
(2)账单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复印件一份);
(3)药费收据对应的处方原件(复印件一份);
④诊断证明(异地急救人员提供),必要时提供病历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复印件1份);
⑤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①住院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一份);
②账单对应的费用清单原件(复印件一份,汇总明细);
③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急诊观察和住院治疗后的医疗费用应当提前全额支付。
①门诊(急诊)诊断账单原件(复印件一份);
(2)收据对应的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一份);
(3)药费收据对应的处方原件(复印件一份);
④急诊观察的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原件(复印件1份)。明确需要观察的疾病、起止日期、观察后是否住院等。);
⑤死亡证明复印件(无法从急诊观察相关病历中获取死亡信息的复印件1份);
⑥病理或基因检测报告或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系统查询网络无法获取“谈判药品注册”信息,申报支付限定药费);
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的网络调整。
①门诊(急诊)诊断账单原件(复印件一份);
(2)急诊观察的诊断证明原件或相关病历(复印件1份,其中需写明疾病类型、起止日期、观察后是否住院等。);
③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无法从急诊观察相关病历中获取);
④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咨询方式]
在线服务平台地址:点击此处进入。
电话:022-12333/022-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