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已全款购买的商品房
应用范围
职工(含配偶)一次性购买本人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所需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省级)增值税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 。
(2)有效标识: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公积金的,应当出示购房人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配偶代为提取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4.撤回购买非本地住房申请的,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仅银行卡转账取款:
付款人名下任何一张建行、交行、中行、农行、工行、吉林银行的一类借记卡必须提供,没有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款时限和限额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日期为准,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注明的购房款金额。
处理地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行。
处理流程
(一)经办人符合申请要求;
(2)各分公司审查需求;
(3)审批通过后,经办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员工名下银行卡;
(4)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经办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中的单位留存,并作为记账凭证退回单位。
处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经受理。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证明两年以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两年以下的,在其他县(市)购房的职工,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表(档案核对卡);
(2)自住住房为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已婚配偶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全款购买的存量房(二手房)退出
应用范围
职工(含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地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
1.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买受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理人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3.提取购买非本地住房申请的,提供职工(或配偶)户籍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仅银行卡转账取款:
付款人名下任何一张建行、交行、中行、农行、工行、吉林银行的一类借记卡必须提供,没有借记卡的不予办理。
提款时限和限额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证明》上的购房款金额。职工购买的住房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住房所有权转移交易的,职工从第二次交易起通过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距购买之日满一年以上。
处理地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行。
处理流程
(一)经办人符合申请要求;
(2)各分公司审查需求;
(3)审批通过后,经办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员工名下银行卡;
(4)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经办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中的单位留存,并作为记账凭证退回单位。
处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经受理。
注释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自购买转让交易之日起一年内(365日)再次转让自住住房的,在再次转让交易前主动提出返还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未返还的,骗取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转让现有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夫妻双方离婚导致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全款购买的存量房(二手房)退出
应用范围
按照职工房改政策,全款购买公有自住住房。
所需材料
(1)国有住房专用收费票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3)有效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买受人配偶提取或者配偶代理人提取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婚姻登记证原件。
(4)仅银行卡转账取款:
需提供付款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一类借记卡。那些没有借记卡的将不会被处理。
提款时限和限额
以国有住房专项收费票据日期为准,职工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国有住房专项收费票据上的购房金额。
处理地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行。
处理流程
(一)经办人符合申请要求;
(2)各分公司审查需求;
(3)审批通过后,经办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员工名下银行卡;
(4)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经办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中的单位留存,并作为记账凭证退回单位。
处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