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职业普通话等级要求(公务员教师等)
一、贵州省各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要求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2)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教授普通话的教师要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汉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农村学校少数民族教师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3)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学生应达到二类B级以上水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5)直接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广播、解说、电话服务、导游等工作的人员。应该达到二类A级以上。
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
二。公务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等的普通话要求。
第十二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编辑、记者、校对和文字录入人员、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广告业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抄写和牌匾制作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以普通话为基本语言的需要
在下列情况下,应以普通话为基本语言: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广播电视台、电影、电视剧、中国音像制品、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的播出、主持、采访活动;
(四)商业、金融、旅游、文化、体育、卫生、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活动。;
(五)会议、展览、庆典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可以使用方言和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