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积金怎么才能提取?
吉林市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1、全款购买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自住住房提取。
2.自住住房的建设、改造和大修。
3.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
4.偿还非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贷款。
5.退出已租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7.提取房屋拆迁安置费。
8.撤回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退出退休。
1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1.紧急情况下的提取。
12.定居国外,撤回。
处理地点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各分行。
处理流程
(1)经办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
(2)各分公司审查需求;
(3)审批通过后,经办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员工名下银行卡;
(四)业务办理完毕后,由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经办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的单位留存,作为记账凭证退回单位。
处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撤回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业务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