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市户籍、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的城乡居民,可自愿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户籍迁入我市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筹资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置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
本市户籍的建档立卡未标注扶贫人员、低保人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以选择按照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2)政府缴费补贴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选择低档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折合成每人每月2.5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折算为每人每月5元)。
对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折合成每人每月2.5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团体选择按每人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支付部分外,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缴费)档次标准执行。
三。享受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二)参保人符合《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为270元/月(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仍按原标准发放)。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纳入基础养老金标准年度调整基数。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按年龄追加机制,相关调整和追加办法按我市原办法执行。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算系数确定,计算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后,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5)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180元/人。
四。其他事项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应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等相关规定。
(二)在支付政府补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支付、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按年龄追加支付、丧葬补贴、个人账户存款支付后,继续按原标准支付所需资金由市、镇财政按4:6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