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怎么被取消了?
退出机制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及时告知,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中记录取消时间:
(一)自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含)以上(不含中奖、中奖)
(二)作为市场主体的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实现就业创业;
(五)应征入伍、死亡、服兵役、移民、被判处徒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员,且超过6个月未主动要求提供就业服务的;
(八)其他已被注销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的;
(九)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