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资金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临港新区宿舍型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临港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区工业园区内宿舍型租赁住房的财政补贴。
二。补贴范围
1.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简称“新项目”);2.非住宅存量房改造改造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简称“改造项目”);3.认可的存量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简称“存量项目”)。
三。建设基金补贴
(1)补贴标准
对新建、改建项目,按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建筑面积是指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可用于出租的测绘套房(房)的建筑面积或权属证书的认证建筑面积。
1、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800元/m2的标准补贴,总额不超过建筑安装总费用、其他工程建设费用、装修费用的30%。
2.对于改建工程,总额不得超过总建筑费用的30%,其他建筑费用和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计算。
对已获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金额。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设资金补贴:
1.申请人工商登记的土地、生产经营场所和税务管理场所均在新临港区域内;
2.2021年1月1日(含)以后,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认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
3.申请补贴的新建项目,可出租宿舍房间数量应不低于300套(间);同一建设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名下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可以整体申报,但禁止同一住房重复申报;
4.申请补助的重建项目,可出租宿舍数量应不少于100套(间);
5.租赁房屋应集中连片,整栋、整单元、整层出租,由租赁企业统一管理。
6.申请人必须进行自持租赁,不得以租代售。
四。确认管理补贴
(1)补贴标准
根据确认验收时确定的可供出租的宿舍套(间)数,按照500元/间(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认定和管理补助。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奖励:
1.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税务管理地都在新临港区域内。
2.根据《实施意见》,取得项目认定批准,纳入宿舍型出租屋统一管理;
3.申请人须承担自持租赁,连续经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
五.执行程序
(1)应用
项目获得认可后,可以申请资助奖励。申请人应当向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进行验收。①项目鉴定书;②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③补贴书面申请;④综合验收证书(或施工许可证书);⑤住房信息;⑥运营和租赁方案;⑦自持租赁承诺书;⑧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审计
新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进行联合审查。联审项目应提交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3)宣传
补贴项目审核通过后,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付款
新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补贴认定情况编制补贴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建设管理部门预算安排;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1、对于新项目,按进度分两期进行。项目建设完成后,首次支付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成后支付50%;
2.对于重建和存量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六。监督和管理
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补助项目建设运营等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管。如发现申请人虚报、瞒报、伪造申请材料、改变资助项目用途等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其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并发函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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