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

孙仲谋2022-08-13  5

山东发布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

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郑路字[2020]第24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让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我省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不分民族、不分地区,均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待遇的方式

凭老年人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年实施)、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等任何有效证件,即可享受我省老年人优待政策,实现城市间互认、省内通用。

三。优惠待遇的内容

(1)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二)在政府投资的国有景区内半价乘坐观光车、缆车等交通工具;

(三)优先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必要时优先住院;医疗机构为外省老人在山东旅游期间突发疾病提供急诊“绿色通道”;

(四)政府设立或者扶持的公园、景区免费开放;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区,七十周岁以上免费,七十周岁以下门票半价;

(五)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六)按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设立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进行健身。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把完善老年人优惠政策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民生福祉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加强协调配合。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重视老年人优惠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做好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老年人优惠政策优化实施工作,会同省大数据局负责老年人电子优待证的生成、管理和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科协根据职责分别实施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免费乘坐和景区观光车、缆车等交通工具优惠减免的政策调整,对各市给予适当支持。

(3)加大财政投入。各地要根据当地交通状况,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能力,优化公共交通环境。

(4)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政策意识,营造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让老年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照顾。同时,注意引导老年人合理规划出行时间,优化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和运营秩序。

(5)加快政策落实。按照惠民利民、简便易行、全省互认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特点,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老年人方便快捷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公园、风景名胜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额外设置户籍等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另行办理其他证件。统一全省老年人优惠政策,各市不再单独制定标准。各市、县(市、区)要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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