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社保补缴政策


长沙城乡居民医保补缴政策

长沙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22年4月20日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集中缴费期间未参保的,原则上不得参加(继续)参保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人员可按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新生儿

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监护人凭新生儿户口簿(非长沙户籍需监护人居住证),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需要帮助的人

经查,未参保者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孤儿

经核实,未参保人员可随参保缴费,从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因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医疗保险的员工

可在中断参保90天内凭职工医疗保险证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您将从职工医保中断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因户籍变更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

即参保人员范畴中的“特殊人员”,具体指新迁入禄口的人员、复员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90天内未参保的新生儿、医保断保90天未参保的职工、新就业形式的职工持居住证在其居住地首次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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