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t gt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条件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可以申请变更其他租赁保障方式。
gt; gt gt变更流程
1。申请变更租赁保障方式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租赁保障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②已取得租赁资格且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提供《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③租赁担保材料原件;
④申请变更担保人的,区住建委留存复印件后将公证书原件退回;
⑤其他相关材料。
2。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确认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原租赁保障方式和配租方式。
①对因登记确认或选房手续等原因无法提供《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的家庭,发放《租赁保障方式变更通知书》。
②项目管理单位核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担保方式变更通知书》。确为未选房或已选房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户籍家庭,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书(变更担保)》,退回《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通知书》原件和履约担保材料原件。
3。对确认材料齐全、租赁担保方式可变更的家庭,由户籍所在地住建委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租赁担保相关手续:
①对已取得租赁资格且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由区住建委发布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通知。
对于未选或已选登记房源未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该家庭已入围= =项目,现已变更租赁保障方式。请持此通知到原项目办理后续手续”。
②已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家庭,由区住建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办理后续手续。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区住建委提交的资料后,通知该家庭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完成后,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终止,变更后的履约担保方式和新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生效。
项目管理单位收回申请家庭和担保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申请家庭和担保人持有的原《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上加盖“无效”印章后,重新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的终止日期与原始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相同。租赁担保方式变更后,担保人应共同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gt;gt;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