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2最新消息
为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10月19日,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印发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2022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保范围、缴费标准、挂号缴费方式、报销待遇、异地就医管理公布。
一、保险范围
1.城乡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等。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住证、台湾省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2.学生和儿童
在校学生: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的学生;
幼儿园的孩子:本市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的孩子;
未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新生儿: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住证、台湾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
二。支付标准
城乡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高低档缴费,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高等级缴费的每年领取950元,选择低等级缴费的每年领取320元。
学生儿童按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领取320元,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人群。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户、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加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享受高档报销待遇。不符合上述人员身份的重度残疾人,2022年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低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享受相应缴费档次报销待遇。
三。注册费
1。缴费周期集中申报
2022年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1年10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凭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2年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分类登记
1)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因退学、休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和儿童。,可到所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登记为学生,已满十八周岁的登记为成年居民。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当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本村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5)其他失业居民和从事新就业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入住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7)治安监管中的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地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8)医疗救助对象(低保户、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本市离休干部配偶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伍军人局、市残联、市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上述人员参保期限由主管部门确定,实行集中统一参保登记。12月底前全部保障,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其他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招生报名。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和信息比对,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9)为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中断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中断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社保分中心登记, 并可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四。保险支付和待遇享受
按规定在2022年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可免费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个人无需额外缴费。
未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幼儿园学生、儿童在2022年集中申报缴费期间在学校、托幼机构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1年9月至12月出生的新生儿,在2022年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医保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2022年起,不再执行“参享”政策。参保人未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2022年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可在2022年随时办理当年居民医保相关手续。其中,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并在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重新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居民医保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并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治疗标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签订合同。从签约后的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金额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现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2.居民重疾保险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居民生育保险
4.意外伤害附加险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急诊)70%报销;6000元的住院费,报销比例为80%;最高赔付限额35万元。
意外伤残:因意外造成身体残疾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的,给予2万元补助;伤残等级为三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补助3.5万元。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2020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一次性给付法定继承人。
5.医疗援助
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本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已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救助部分的50%,特困人员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元。
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病种)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范围的, 且个人负担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60%,2万元(含2万元)其中,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增加5个百分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和实际无人照料儿童的个人负担增加5个百分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一个年度内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这项援助每年提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