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保险参保条例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办发〔2015〕5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指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未满6周岁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2)本市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注册学生,非本市户籍且本市户籍在6周岁至18周岁(含)之间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三)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技师学院(校)同时招收高中学历和高等学历两类学生。属于同一学校的同学,按同一人员类别参保。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开始前一天的12月31日为基数。
二。保险种类和支付标准
(1)城镇成年居民可按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A档或B档险种,缴纳相应档次享受医保待遇。保险类型在一年内不能改变。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不分年级投保。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成年居民分级的选择办法或实行一个分级标准。
(二)市区个人年缴费标准为:婴幼儿400元、中小学生15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A级700元、b级400元,各县(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伤残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含“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以上五类对象为豁免人员。个人免检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资格确认以参保人登记日期为准。免除缴费的市区范围内成年居民按A标准参保,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险种。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待遇保障要求、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办理时间和保险手续
(一)市区范围内,每年9月15日至11月27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办理时间,其中,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办理。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可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县(市)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明确。
(2)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首次参保应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续保的,应提供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举办的社保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村)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或在参保(续保)名册中完成本人参保信息的核对确认,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5)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定期向本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上报参保缴费汇总表和豁免人员名册。
(六)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学校统一审核学生参保资格、采集参保基本信息后,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学生医保网上申请”系统完成学生参保信息录入和核对,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学校在医保经办机构反馈意见后,将学生参保缴费汇总表、豁免人员花名册、豁免证明(证书)复印件、已收取的医疗保险费一并报送并转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中小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市或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七)学生可在学年内提前办理参保手续。其中,中小学生可申请3年内预缴保险,大学生可申请5年内预缴保险。提前办理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提前缴费期内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年度缴费标准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退还。各类免检人员不适用预付费保险方式。
(八)豁免人员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或有效期内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服务机构、户籍所在地学校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并编制豁免人员名册,经街道(乡镇)或区民政、残联部门核实确认后,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九)已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制作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参保人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成年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社会保障卡。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需要变更时,应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登记证明。
四。保险关系的延续和替代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每个参保缴费年度结束时因漏报或户(校)登记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办法要求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从参保人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的次月起至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因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延续等原因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下列人员。,从重新发放后的次月起至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以内的;
2.员工医疗保险自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参合人员,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为工作人员;
4.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从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本市户籍(学籍)。
(三)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婴儿,自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出生后,参保缴费手续跨医疗保险年度的,出生日期所在年度和次年为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年度,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在保险年度开始前新符合豁免条件的,或者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遗漏参保申请的,参保人应当在待遇享受期前变更参保手续或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五)对当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类别按参保年度开始前一日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按本年度标准执行。
五.退保和终止
(1)被保险人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死亡、户籍迁移、学籍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在待遇享受期前办理参保缴费(含学生提前参保)手续后,应在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且不发生新的年度医疗保险费用。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因征兵需要退保的,应在不发生新年度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从征兵次月起一个月内办理(需提供入伍证明)。
(2)办理完保险赔付手续后申请退保的,应在申报当月办理退保手续。
(3)办理退保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社会保障卡。由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其中死亡、户籍注销等原因需要退保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因死亡、户籍变更或注销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享受资格的,应办理终止保险关系手续。对于终止参保关系的,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不及物动词过渡时期的支付方式
(一)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向城乡居民医保平稳过渡,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医保办法实施过渡期。过渡期的支付标准为:
婴幼儿33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200元),中小学生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60元),大学生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成年居民A级缴纳9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670元),B级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670元)
过渡期内,与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个人缴费标准为:婴幼儿530元,中小学生200元,大学生130元,成年居民a档930元,b档530元。
(二)2015年8月底前出生的婴儿,过渡期内自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按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标准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3)已经提前缴纳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过渡期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医保。
(四)201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各类人员年龄计算的基准日。
(五)过渡期各县(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七。其他事项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缴、退保、终止、基本信息变更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27日前的工作日。
(二)各类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尚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领。今后,城乡居民医保费将通过社保卡相关银行账户代扣代缴。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自职工医保待遇启用之日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4)本办法与《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