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波市鄞州区幼儿园招生政策
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营的发展战略,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职能,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公益性、普惠性、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公共服务。
一般要求
坚持学前教育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教育局统一招生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各教辅室(地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幼儿园将负责具体实施。
登记目标
具有鄞州区户籍和家庭住所的适龄儿童或实际居住在鄞州区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
(一)年龄范围
小班:年满3周岁(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出生)
中产阶级:4周岁以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额:5周岁以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
(二)流动人口子女登记条件
完善基于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政策。2022年秋季,流动人口子女需在鄞州区登记入学。除满足上述年龄范围外,原则上其父母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父母双方在我区都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2年4月30日,在我区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无间断,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在查验之日仍然有效。
2.父母一方依法参加了我区社会保险。截至2022年4月30日,已按月连续投保一年及以上,无间断。验货当天仍投保,逾期赔付无效。
时隙安排
(1)4月22日,鄞州教育网公布2022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
各幼儿园公布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幼儿园的性质、等级和星级、招生年数和班级数、报名方式、入园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实所需材料等。
(2)5月7日9: 00至5月11日17: 00报名信息。小班适龄儿童网上报名,中班和大班适龄儿童报名办法由教辅室(中心)另行制定。
(3)5月12日至5月24日报名信息审核。
(4)5月25日-27日预录取,各幼儿园完成预录取后将适时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五)全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完成后,在确保幼儿园规模和班额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鄞州区幼儿园班额申报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申请开设幼儿园班额,经批准后招收年满2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网上报名方式
凡申请参加我区幼儿园大班的适龄儿童,必须进行网上报名信息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信息登记。鄞州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小班适龄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学和义务教育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填报,根据注册条件选择行政区县(“鄞州区”),进入相应的注册通道,根据身份类别、注册信息选择报考幼儿园(建议使用电脑进行操作,操作方法详见招生管理系统上的幼儿园注册操作指南)。
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套房产信息,并作为登记依据之一。监护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有报名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报名资格。
监护人可为适龄儿童选择1 ~ 3所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或“就近幼儿园”),由各教辅室(中心)设置。网上报名顺序和录取没有必然联系。建议监护人尽量错峰登录招生管理系统,根据幼儿园公布的招生信息进行理性选择。
如果现在上幼儿园的孩子需要在我区上小班,就全部重新报名。
(二)信息核实。各教辅室(中心)制定网上报名信息核实确认总体方案,指导幼儿园公布核实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工作,注意防疫要求。监护人必须关注教辅室(中心)和被举报幼儿园的公告或通知,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三)录取和备案。预录取的适龄儿童必须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保健制度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录取;幼儿园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幼儿信息。
录取原则和顺序
(一)准入原则
录取工作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1。坚持“户约”优先原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与住宅小区居民一致的业主子女的入学需求,按照“居民一致”的原则分批有序入园。“户口一致”是指适龄儿童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和家庭住房(产权人仅为父母)一致。
2。坚持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非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遵循辖区内相对就近原则招生。“管辖”是指教辅室(中心)管理的地理范围。
(二)录取批次
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紧张的地区,为保证招生公平公正,原则上分批进行有序招生。上一批招生结束后,还有空额度,下一批可以录取,股票送完。集团幼儿园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先在集团内调剂,再由辖区内教辅室(中心)调剂。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在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顺序。
1。支持住宅区的幼儿园按以下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家庭房屋所在地属于配套幼儿园区域。
第一顺序:本社区“一致居民”家庭的适龄儿童。
二阶:适龄儿童的户籍从生日开始就附着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居住房屋都在本小区。
第三个顺序: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本小区,家庭住房在本小区,房屋产权所有人只有父母。
(2)适龄儿童家庭房屋所在地不在配套幼儿园范围内。
第一顺序:辖区内“一致户”家庭的适龄儿童。
二阶:适龄儿童的户籍从生日开始就附着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和居住房屋都在本辖区内。
第三个顺序: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本辖区,家庭住房在本辖区,房屋产权所有人只有父母。
(3)适龄儿童户籍在鄞州区,实际居住在鄞州区。
第一顺序:适龄儿童户籍在配套幼儿园小区内,但在本小区无家庭住所。
二阶:适龄儿童户籍在鄞州区,但没有本区家庭住房,但实际居住在本区。
三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2。非住宿社区配套幼儿园按以下顺序录取
第一顺序:辖区内“一致户”家庭的适龄儿童。
二阶:户籍在辖区内无家庭住房的适龄儿童。
第三令:对辖区内无户籍、家庭住房的适龄儿童,房屋产权所有人仅为其父母。
第四顺序:户籍在鄞州区其他辖区,但实际居住在本辖区的适龄儿童。
第五顺序: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
工作要求
(1)分层次指导招生工作。各教辅室(中心)要做好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供需调查工作,指导各幼儿园拟定招生计划、方案和公告,经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负责所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协调各种需求。下列情况的适龄儿童将按照相关政策入园。
1.引进市区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冀〔2019〕112号)和《关于印发鄞州区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9〕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烈士子女和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殷勇〔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3.因公牺牲的公安英烈和残疾民警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残疾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急救人〔2019〕37号)有关规定入园。
5.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侨子女携子女入园,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和台湾同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银教普〔2011〕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过渡家庭适龄儿童凭过渡安置协议由教辅室(中心)入园。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不得在招生过程中对适龄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严格执行招生程序。要求各幼儿园按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招生。如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提前向教辅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计划,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班级名额,按规定年龄分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按《鄞州区举办幼儿园班申报办法(试行)》进行操作,不得提前进行。
(4)严格招生纪律。幼儿园招生纳入镇(街道)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与幼儿园年检挂钩。各教辅室(中心)和幼儿园要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和监控小组,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法规,坚决抵制招生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将对违规招生、违反相关收费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幼儿园,视情节轻重,追究举办者责任,并采取停止发放专项补助资金等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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