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秀区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五年,现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五年;在越秀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正在缴纳且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子女。
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满五年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包括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居越秀区固定地址证明(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居住公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除本区户籍为适龄儿童父母房产外,其他情况均需要提供户籍为儿童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户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已登记就业(或合法经营)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证明(保险范围应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
广州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证明;申请人应打印在越秀区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并在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和医保中心缴纳的证明。
(5)儿童计划免疫证明。
在越秀区居住并在越秀区从事环卫、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服务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连续两年以上缴纳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明。
(2)申请人在越秀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居住证,包括与现住址一致的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现居越秀区固定地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住公房的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从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在越秀区从事消毒站工作的,由越秀区街道办事处出具;从事园林绿化和市政建设工作须有越秀区建设水务局核发的证明;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广州从事劳务管理的人员须由各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5)儿童计划免疫证明。
居住在越秀区的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被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被广州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
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明。
(2)申请人获得过广州市或越秀区政府授予的优秀称号,获得过广州市“见义勇为”称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现居越秀区固定地址证明(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经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公产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或协议)和居住证。除了他在本区的居住地是适龄子女的父母房产外,其他情况都需要提供居住地是子女及其父母在本市唯一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4)儿童计划免疫证明。
温馨提示:以上所需证明材料,仅在申请人通过区教育部门开办的幼儿园招生电脑摇号取得学位后,提供给相关幼儿园审核。并且要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随迁子女报考越秀区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