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文
地方医保局在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列:
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进一步提高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水平。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就业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订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式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在我省就业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港澳台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在本省就业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根据各市政策,并按照我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医疗保障权益落到实处。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加强管理,及时反映。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