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可机构和受理范围
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属于滨湖区的认定受理范围:
1.有滨湖区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江苏省(或无锡市)居住证,居住证显示居住地在滨湖区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受理凭证不予认可)。
3.在滨湖区行政区域内高校(含分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本科生;
4.驻滨湖区部队的现役军人或武警;
5.持有滨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通过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期为5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认可的基本条件
申请滨湖区教师资格,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工查询性侵害犯罪信息准入制度的意见》,申请人通过鉴定机构查询性侵害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为教师。无锡市滨湖区教育局将核查申请人的违法犯罪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程序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发〔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发〔2010〕14号)、《教育部教师资格指导中心关于调整幼儿教师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标准的通知》(教字〔2010〕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要求。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以申请认定与其学业相一致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或者小学教师资格);
上述资格类别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毕业”“毕业”不符合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
(4)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B级及以上,其中汉语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A级及以上。
(五)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师范生和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申请教师资格的课程和学科应当与考试合格证书标注的课程和学科一致。纳入免试改革范围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和师范生,可在有效期内凭《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相应教学板块和学科的教师资格认定。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已经直接承认教师资格的,不能再直接承认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