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如下-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新区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照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
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相同的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个人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纳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按照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且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缴存人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每个缴存人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账,记录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提取和计息情况。
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约定的缴存日期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告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单位不得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每年可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由缴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单位)的预算;
(二)企业和其他单位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成本或费用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