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赁住房申请为保租房的材料
现有项目申请材料
一、现有项目(改建项目除外)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房管部门(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已竣工项目的,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2)在建项目,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三)项目正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认定,并提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现有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权单位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该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房的书面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该项目已被区政府作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受理;
(五)区政府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合验收意见。
新实施项目申请材料
实施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改建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手续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并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以及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建设单位的初步意向意见(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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