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
应用程序项目类型
现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在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含办理建设项目手续)。下列类型的现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
(一)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包括转化为租赁住房用地的非住宅存量建设用地);
(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租赁住房;
(三)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建设用地;
(四)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房屋改造出租房屋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
(五)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租赁房屋和其他出租房屋。
市、区房管部门已经认定的租赁住房单位,直接接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申请材料
现有项目(改建项目除外)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已竣工项目的,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2)在建项目,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备案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三)项目正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认定,并提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现有改建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房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与产权单位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该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房的书面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该项目已被区政府作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受理;
(五)区政府按照本市非住宅存量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辖区相关部门通过联合验收意见。
申请流程图
新实施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
提交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项目地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项目地块建设单位的初步意向意见(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申请流程图
注:根据“两免一送”原则,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可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
此外,为便于《办法》的实施,制定了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请表(样表)和证明(样表),作为《办法》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向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证,区保障性租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方案和遵守保障性租赁房政策的承诺。项目识别书按区统一编号,文字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要求、租赁管理要求等。,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延伸阅读:
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多主体供应。根据项目建设主体不同,一部分由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自建,面向本园区、本单位职工,一部分由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新建或改建,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采取向全单位出租和向个人分散出租相结合的方式供应。
无论如何供应,居住在保障性租赁房的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的基本准入条件: 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和工作;二是本市存在住房困难的,住房困难的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市某一区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申请流程中,申请入住对象通过单位或本人直接向保障性租赁房出租人提出申请,出租人进行审核,其中本市住房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实;租赁合同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
ps:本文图文信息源于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房可圆微信公众号相关建议: